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制定30條辦案指引清單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檢察機關辦好案件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根本所在。
為貫徹落實全區、全市招商引資暨優化營商環境大會精神,近日,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制定出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辦案指引清單(30條)》(以下簡稱《指引清單》),立足“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四大職能,明確“依法打擊”和“平等保護”兩大重點,從政策指引、理念引領上強化指導辦案,指導樹立謙抑審慎、規范文明的辦案理念,以法治方式落實政策、保護權益。
嚴懲犯罪,依法“護商”
《指引清單》強調“打擊是否到位”,通過依法辦案體現公平正義。一方面,充分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職能。重點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侵犯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損害營商類犯罪。將掃黑除惡轉入常態化,重拳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行為,增強企業安全感。依法懲治以商業賄賂、虛假訴訟、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非法手段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市場環境的犯罪。另一方面,依法履行訴訟監督職能。加強對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的監督,防止和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依法監督糾正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對涉案企業違法查封、凍結、扣押、保全等行為。加強審判活動的監督,對涉及企業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起抗訴或提出檢察建議。加強對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對財產刑執行過程中存在的違法情形,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加強對民事、行政執行活動的監督,加強涉及企業產權保護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依法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平等保護,能動“助商”
《指引清單》強調“保護是否到位”,通過落實政策體現司法溫度。一方面,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禁有罪推定的原則,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對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以違法犯罪對待。嚴格把握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適用范圍,對不屬于違反國家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不按照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準確區分個人犯罪與企業違規的界限,法律未明確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不以單位犯罪追究企業的刑事責任。對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認定為行賄犯罪。另一方面,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用發展的眼光看待企業一些不規范行為,把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到辦案中,對于初犯、偶犯以及輕微刑事犯罪依法從寬處理,堅持“少捕慎訴慎羈押”原則,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能不羈押的監督變更強制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強化保障,服務“暖商”
《指引清單》要求強化協同聯動服務好企業。一方面,優化服務舉措。對處于社區矯正期或取保候審的企業人員赴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偵查機關簡化批準程序和方式,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必要便利。對企業經營者個人涉嫌犯罪,要準確甄別企業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涉案企業負責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慎重適用涉財產強制性措施,確需查封、扣押、凍結的,一般應當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另一方面,暢通救濟渠道。完善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制度的銜接機制,探索通過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復等方法促使其接受懲罰、守法經營、健康發展。對反映損害企業及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合法權益的控告、申訴,建立臺賬、優先辦理。對涉及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犯罪的生效判決或裁定中,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訴的,及時審查、認真甄別,確有錯誤的,堅決依法糾正。